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领域,现就职于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10120********10。她擅长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领域,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背景:货款拖欠引纠纷2018年5月,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经朋友介绍结识,二人皆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工作,自2018年6月起便有了生意往来。截至2019年11月17日,经双方微信核对,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2020年1月25日,郑某(化名)支付了270987元,剩余50万元货款经赵某(化名)多次催讨,郑某(化名)却拒不支付,赵某(化名)无奈之下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庭审交锋:责任主体起争议首次庭审:身份模糊遭质疑第一次庭审时,郑某(化名)称自己仅是重庆典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双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艳丽律师当庭指出,工商信息显示郑某(化名)虽非该公司法人代表,却是持股100%的唯一股东,且担任监事职务,其深度参与交易,不可能不知情。二次庭审:职务行为引纷争第二次庭审中,郑某(化名)主张其作为重庆典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赵某(化名)的交易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认为赵某(化名)起诉对象错误。为此,郑某(化名)出示了赵某(化名)担任法人代表的上海某公司对上海典某公司及重庆典某公司的授权书,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交易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律师策略:多方面剖析定胜局面对郑某(化名)的主张,张艳丽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分析。她通过研究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2018年至2021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代表公司进行买卖,即便提及公司名称,也不能证明交易是公司间行为,且无书面证据支持其职务行为的说法。同时,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而相关公司从未支付过款项。张艳丽律师认为,郑某(化名)要求将货物运至公司仓库的行为仅构成指示交付,不能认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此外,郑某(化名)无法明确代表哪家公司,又无授权委托手续,其交易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案件结果:法院支持终胜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张艳丽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化名)虽试图推卸责任,但缺乏证据支撑,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最终由其本人承担。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张艳丽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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