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作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等多团队负责人,拥有25年执业经验,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下面为您介绍周俊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一、复杂案情浮出水面此案被告人多达13名,周俊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刘某某(化名)。2015年6月,李某亮(化名)成立湖南云某某(化名)山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该公司在未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低价旅游、宣讲会等形式,推广多个融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9月起,邓某某(化名)、刘某某(化名)等人按集团指示在宜昌成立分公司及营业部,延续非法集资模式,直至2023年2月资金链断裂。经审计,宜昌分公司发展众多投资人,集资合同金额超2亿元,未清退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约6735万元。刘某某(化名)于2018年11月至2022年11月在宜昌分公司工作,任职期间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88亿余元,2024年8月他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二、精准辩护力挽局面周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一系列罪轻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表示认可,展现出客观理性的态度。接着指出刘某某(化名)是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强调刘某某(化名)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说明刘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主动退赃12万元,并且参与了案件维稳工作。此外,提及刘某某(化名)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以及投资人的续展金额计入犯罪金额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三、法院判决彰显成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13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某(化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不过,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认定刘某某(化名)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刘某某(化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案例点评凸显价值从这起案件来看,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准确,山某某(化名)集团及宜昌分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对于从犯的认定与量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对13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而刘某某(化名)等人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予以了充分考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周俊律师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刘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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