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沈阳邬玉琼律师的基本信息及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例。邬玉琼律师执业5年,擅长多领域案件。孙某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邬律师代理其诉讼,最终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多项费用,展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专业律师,经验丰富邬玉琼律师,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5年执业经验,服务地区为沈阳。她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学历,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秉持着“做法律人,先保持做人的本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邬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劳动纠纷,权益受损原告孙某(化名)于2007年11月15日入职被告某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质检部副经理,月工资5500元。2021年9月,孙某与某某公司、沈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代为缴纳社保,但劳动关系仍与某德公司建立。2024年9月1日,某某公司通知孙某放假,此后孙某未再上班。某某公司拖欠孙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并自2024年10月起停止缴纳社保。孙某于2024年11月30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向某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随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主体不适格未被受理,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损失、拖欠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法庭辩论,据理力争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琼律师到庭,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争议焦点为:原告与二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工资等;某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其2007年入职某德公司,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代缴社保并发放工资,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某某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17.5年,从未休过年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应赔偿失业金损失。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其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书面答辩称: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原告离职前月工资3500元,且原告已签署结算声明无遗留纠纷。法院判决,维护权益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入职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与某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明确原告与某某公司无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通知原告放假,此后未支付10月、11月工资。原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实发工资多为5500元。某某公司未举证原告已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法院认定:原告与某某公司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某某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6,250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47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024年10月、11月工资2,940元(按停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失业金损失暂不审理,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未支持,对某某公司的诉请被驳回);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邬玉琼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孙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