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详情被告人温某某(化名),江西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2025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后于2025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温某某作为涉案人员之一,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她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丁文怡律师的协助下,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属于初犯、偶犯,涉案情节相对轻微。二、办案经过1.深入了解案情:丁文怡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温某某。她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细致核实温某某的涉案参与程度、违法所得数额等关键案件细节。通过与温某某的深入交流,掌握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协助退缴违法所得:针对案件关键量刑情节,丁文怡律师积极协助温某某筹备退缴违法所得事宜。她不仅指导温某某做好退缴准备,还亲自前往侦查机关完成全额退缴操作,并固定相关退缴凭证。这一举措为温某某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3.确定辩护策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后,丁文怡律师认真查阅全案卷宗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了以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为核心的辩护切入点。在庭审中,她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明确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温某某从轻处罚,充分维护温某某的合法刑事权益。三、案件结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需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涉案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多重因素。在本案中,丁文怡律师提出的温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结合温某某的涉案实际情况及各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决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后已执行完毕,温某某在丁文怡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获得了最轻的量刑,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前即已被取保候审。除了这起案件,丁文怡律师还成功办理了严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在那起案件中,她通过精准研判法律适用、清晰阐释辩护要点,为严某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丁文怡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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