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再审被高院驳回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该规定旨在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权利义务:当事人在再审被驳回后,其申请再审的权利受到限制。-关键构成要件:即再审申请已被高院驳回这一事实。实务建议:若再审被高院驳回,当事人可考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需注意检察院的审查和决定程序。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材料,如原审裁判文书、相关证据等,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启动检察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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