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协议离婚时结婚证丢失,不影响离婚登记。可先补办结婚证或开具婚姻关系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核心分析:首先,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重要凭证,但不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唯一要件。即使结婚证丢失,只要能证明婚姻关系存在,依然可以办理离婚。其次,当事人需承担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及婚姻状况证明的义务。关键在于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准确核实双方婚姻关系。实务建议:若结婚证丢失,可先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若无法补办,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之后准备好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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