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专利侵权免责需符合特定条件。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核心分析:1. 对于专利权人售出后的产品再使用等行为,因专利权人已获得对价,后续他人使用不构成侵权。2. 申请日前已做好制造等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的,基于诚信原则和保护既得利益,可不认定侵权。3.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出于自身需要使用专利的,给予一定豁免。4. 专为科研实验使用专利是为了推动技术进步。5. 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有其特殊政策考量。实务建议:若主张免责,需收集相关证据,如产品销售记录、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准备的证明材料等。若发生纠纷,可先尝试与专利权人协商沟通,说明自身符合免责情形。协商不成可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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