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存放人在保管合同中有如实告知保管物情况、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等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核心分析:如实告知义务:存放人需如实说明保管物的真实状况,包括是否有瑕疵、特殊保管要求等,若未告知导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一般不担责,除非保管人已知情却未采取措施。支付保管费义务:依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管费是存放人的基本义务。实务建议:如实告知方面:存放人交付保管物时,应书面或口头清晰告知保管物详情,如易燃、易爆等特殊性质,可留存告知记录。支付保管费方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避免逾期产生纠纷。若对费用有争议,及时与保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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