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离婚登记申请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可利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申请。若已领取离婚证,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部分。关键在于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欺诈、胁迫等情况,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按法院要求参加诉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