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属于继受取得的性质。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股东处取得股东资格。受让方式即股东资格的受让方通过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行为,支付相应对价,从而获得股东身份及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继受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分配利润等,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如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等。与原始取得不同,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等方式首次成为公司股东。而受让取得股东资格基于既存的股权流转关系,其权利义务的来源具有特定的承继性。这种性质明确了受让方股东资格的取得路径及与其他取得方式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股东权利义务的起始与延续等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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