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陈灿芳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毕业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拥有医学学士学位,曾有过五年内科医师的临床经历。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于2009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17年。他现执业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120********74,联系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楼609室。陈律师一直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通过诉讼及调解处理过超五百件医疗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过的典型案例。年轻孕妇剖宫产截瘫,律师调解获高额赔偿某26岁年轻孕妇,在使用肝素抗凝的情况下接受剖宫产手术。麻醉医生未注意到产妇正在使用肝素,按常规实施了腰椎穿剌腰硬联合麻醉。产妇中午12时完成手术,下午18时出现双下肢麻木乏力,医方直至第二天中午请神经科医生会诊后才安排MR检查,结果发现椎管内血肿形成,压迫到脊髓。虽紧急手术清除血肿解除压迫,但产妇恢复效果不理想,最终截瘫并大小便失禁。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医方存在两个明显过错:一是正在使用的肝素说明书明确说明用药期间不能进行腰椎穿剌;二是产妇术后双下肢麻木乏力没有及时进行MR检查,延误了血肿的发现及处理。客观来看,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目前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水平及公正性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鉴定结果一定为主要责任。陈律师建议先由律师代理调解,把法院诉讼及鉴定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经过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医方同意按80%的责任处理患者的相关损失,赔偿患者两百多万结案。患儿医疗纠纷二审,律师助力发回重审患儿出生后第一天晚上出现面色紫绀、精神差、不进食等症状,产科直至第二天中午才把患儿转到新生儿科,经检查发现是严重的低血糖。由于低血糖时间太长,患儿最终出现新生儿低血糖脑损伤、发育异常。患儿及其监护人一审委托其他律师代理,选择某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医方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也未批准,最终法院采信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完全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二审时委托陈律师代理。陈律师介入后,首先向二审法院说明一审法院在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同意鉴定人出庭是程序错误,二审必须纠正,说服了二审法院安排省医学会的其中一个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然后,陈律师又帮原告方申请了一个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书质证。二审开庭过程中,通过专家辅助人询问鉴定专家,得知鉴定专家鉴定时没有看清楚病历。实际上,病历反映患儿是出生当天晚上出现低反应,第二天中午才转科,延误了半天时间。通过庭审,二审法官也意识到鉴定报告存在疑问,于是发函给省医学会要求其解释相关疑问。最终,省医学会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把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患者死亡纠纷,律师庭审争取更高责任患者因肋骨骨折、多处挫伤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心电图检查示显著STT改变。住院第十天,患者突发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对死因质疑,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结论为患者符合冠心病并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委托另外的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方存在对高危心血管疾病认识不足、延误诊疗、抢救治疗欠规范、违反护理规范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16%44%(建议30%)。原代理律师告知原告,法院极可能按30%的责任判决,争取更高责任机会不大。原告目标是求40%以上责任,于是咨询陈灿芳律师。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鉴定书》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医院提供的病房走廊监控视频显示,鉴定报告记载的11时36分医生将患者送回病房后患者出现症状且医生当场开始抢救这一情况并不属实,实际从11时30分至12时04分根本没有医生进入过患者所在病房。基于此,陈律师认为有机会争取法院认定医院承担高于30%的责任。原告委托陈律师参与一审诉讼,庭审中,陈律师重点论述医院在患者病情危急时未及时诊治必然延误诊断及救治,法院不应完全采信鉴定报告认定被告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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