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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李露律师坐镇陕西,婚姻家事领域找她准没错!

2026.04.05综合7人浏览

西安莲湖区西华门大街1号凯爱大厦B7-1,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李露。她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办案能力,在法律界崭露头角。
个人信息与荣誉
李露律师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专业能力证书。她身兼数职,担任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妇联副主席,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是第四届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15年来,李露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了两千余件家事案件,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客户赞誉。她热心公益,进社区、企业、学校、军队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受众达百万余人。她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优秀律师”“全国巾帼好网民”等众多荣誉称号。2023年10月,她编著的《如此家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典型案例与贡献
李露律师办理了许多典型案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遗嘱法律效力认定的案件中,张女士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母亲立下遗嘱将房屋份额留给张女士,但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质疑遗嘱效力。李露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认为遗嘱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张女士对房屋购买有较大贡献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份额。一审法院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二审法院采纳李露律师意见,改判张甲向张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此案揭示了遗嘱形式和真实意愿的重要性,强调保留证据的关键作用。
离婚抚养费支付争议案件中,苏先生与罗女士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抚养女儿,苏先生转账50余万元,罗女士却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已足额支付抚养费,罗女士诉请无依据。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后判决苏先生尚应支付7750元。此案明确了法院审查实际抚养事实,非直接抚养方超出协议款项可抵扣抚养费的裁判导向。
在老年配偶遗嘱继承维权案件中,杨大爷立下遗嘱将房产全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未给老伴张大妈预留份额。李露律师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遗嘱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份额。法院结合律师意见,保障了张大妈的权益。
在离婚后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纠纷中,吴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后就拆迁安置房屋达成协议,但徐先生领取房屋后拒绝交付。李露律师认为协议有效,徐先生应履行交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交付房屋,二审调解达成协议,既保障了吴女士获房权益,又补偿了徐先生装修投入。
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曾先生为争夺抚养权强行抢夺、藏匿孩子。李露律师帮助卢女士起诉离婚,认为孩子应由卢女士抚养,曾先生的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小米由卢女士抚养,曾先生支付抚养费。此案否定了“谁抢到孩子谁获抚养权”的错误观念,体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婚内出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苏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认为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夫妻平等处理权,应属无效,杨小姐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杨小姐退还苏女士1822883元。
在婚内出轨生子离婚案件中,刘女士发现周先生婚内出轨生子后起诉离婚。李露律师主张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刘女士,并要求周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刘女士分得65%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在受害配偶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孙女士因王先生与C女士的不正当关系及C女士的辱骂行为诉至法院。李露律师提出核心观点,认为二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二审法院部分改判,C女士赔偿1万元,二被告书面赔礼道歉。
李露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大街1号凯爱大厦B7-1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法律界的一颗璀璨之星。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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