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复议时,该行政机关或组织即为被申请人。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以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来确定被申请人,谁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谁就是被申请人。权利义务:被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复议机关审查,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以证明其行为合法。关键要件: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引发了行政复议申请。实务建议:确定行政行为主体:通过查看行政决定书、执法证件、公章等确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各类证据,如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一般向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按要求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待复议机关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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