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昱律师从业17年,是四川省及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委会委员,任职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她擅长医疗纠纷等法律服务,凭借专业能力和创新视角处理案件,赢得委托人赞誉。本文通过两起案例展现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卓越表现。资深律师的专业履历戴昱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1208013,自大学毕业后便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17年的执业经验。她是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委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委会委员,现任职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成都,联系地址位于武侯区天府大道1777号中国太平金融大厦24楼。多年来,戴昱律师始终坚持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以专业及创新的视角和逻辑性的思维方式剖析各类案件,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她担任多家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劳动人事等民商事非诉及诉讼领域法律事务,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从“次要责任”到“70%赔偿”的逆转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入院后出现肝功能异常等情况,最终经治疗无效去世。鉴定机构最初认为院方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然而,家属发现病历存在问题并向卫健委投诉,卫健委认定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建立在伪造、篡改病历基础上的,本案应进行过错推定。由于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后续鉴定机构也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推定院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戴昱律师提醒,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患方若对病历真实性存疑,可申请电子病历司法鉴定。在投诉病历问题时,应提前系统梳理病历,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从“疾病自然死亡”到医院担责20%的破局2019年11月,患者张三因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就诊于某医院,术后突发胸痛、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委托尸检,结论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猝死”,医院认为死亡系患者自身疾病自然转归,拒绝赔偿。患者家属委托戴昱律师代理诉讼。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未规范性进行持续低流量吸氧2-4天”的医疗不足,与患者突发恶性心律失常之间存在间接诱发性因果关系。大英县人民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戴昱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打破“尸检结论”的宿命论,精准锁定医疗过错,合理预期诉讼目标,为家属争取到了赔偿。这起案例为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以技术对抗技术”的胜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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