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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律师: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显成效

2026.04.04刑事辩护9人浏览

李荣梅律师,执业18年,中国法学会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文介绍了她办理的一起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案,通过综合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展现了其专业能力。李荣梅律师所在的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位于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广场B座16楼。

资深律师李荣梅的专业背景

李荣梅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执业年限长达18年,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于200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李荣梅律师执业于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1848760,服务地区为石家庄。其联系地址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广场B座16楼。

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是一名27岁的药房员工。在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她以某信作为联系工具,在某信群中组织多人在“某乐麻将”手机APP上打麻将进行赌博,并通过抽取房间费非法获利。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非法获利36706元。被告人于2023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辩护思路与核心策略

李荣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罪名定性”“违法所得数额”“量刑情节”三大核心问题制定辩护方案。

在罪名定性辩护方面,李荣梅律师主张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她认为被告人组织人员通过手机APP进行麻将游戏,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缺乏传统开设赌场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明确分工等特征,其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若按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认定,将导致量刑过重。不过,法院未采纳罪名变更意见,仍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但这一观点为后续量刑辩护争取了空间。

在违法所得数额辩护方面,李荣梅律师主张扣除犯罪成本。她指出被告人组织赌博过程中购买“房卡”的约20000元费用系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实际违法所得应认定为16706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5万元标准。然而,法院未采纳扣除犯罪成本的主张,认为“为实施犯罪而购买房卡的费用,系犯罪成本,不应从非法所得中扣除”,但该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争辩角度。

在量刑情节辩护方面,李荣梅律师全力争取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她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配合到案的证据,证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认定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指导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劝说并协助被告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6706元,法院认定退赃,从轻处罚;提交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现实表现证明,法院酌情从轻。

判决结果与案件意义

法院采纳了李荣梅律师关于量刑情节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采纳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罚金10000元(已预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成功认定自首是本案量刑最大亮点,辩护人及时固定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使被告人获得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为审判阶段争取最大从宽幅度奠定基础。全额退赃展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虽然法院未采纳“赌博罪”的定性,但罪名争辩为减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需求,不妨前往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广场B座16楼,寻求李荣梅律师的专业帮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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