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关键问题。宿迁的胡传文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帮助原告追回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为当事人解决了困扰。案件详情2020年11月21日,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泗洪县恒基地产有限公司15%股权以820,000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付款200,000元,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后,支付剩余价款620,000元。同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2021年1月28日,原告依照约定为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告仅按期支付了700,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支付了75,000元,余款45,000元被告至起诉时未付。原告多次协商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45,000元以及利息,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00元的20%即24,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向被告主张律师费、利息。审理过程法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应当在2021年1月28日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被告至今仍有15,000元股权转让款未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1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动将违约金100,000元调整为24,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股权转让款15,000元、违约金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刘XX于2023年4月11日庭审后给付原告陈XX股权转让款30,000元。最终,在胡传文律师的专业助力下,原告成功追回了应得款项,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胡传文律师作为江苏润禧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执业年限达6年,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辩护以及刑事辩护与民事诉讼交叉领域研究,同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方面也颇有建树。此次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例,再次彰显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服务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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