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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典型判例启示

2026.04.03婚姻家庭8人浏览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常常成为焦点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也影响着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
案件详情
原告A(陈某某2)与被告B1(陈某某1)是兄弟,二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机械公司。2017年9月6日,各方订立章程,约定B1出资20万元。同年12月20日,A向B1名下账户转账10万元,B1将该款项投入公司作为出资。后来,A多次要求B1及其配偶B2(黄某某1)偿还这笔钱,都遭到拒绝。2019年4月17日,A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陶志胜律师受A委托参与本案诉讼。
庭审中,B1表示无意见,B2则提出两点抗辩:一是A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兄弟二人共同在家族企业工作,资金往来频繁,不能以资金往来证明借贷关系;二是该款项用于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B2与B1的离婚诉讼中,B2已将涉案出资对应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获得了相应对价。陶志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借贷关系成立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公司章程、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款用于公司出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但B2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出资形成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实际受益,应视为其对共同投资经营行为的认可,构成事后追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B1、B2向原告A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陶志胜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以确保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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