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财产:定义: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分配顺序: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接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2. 破产债权:定义: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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