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1. 探视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 探视权的意义:探视权有助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使子女能在成长过程中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3.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定期探视,如每周或每月探视一次;也可以是不定期探视,经双方同意,一方可随时探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4.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故意阻碍。若一方阻碍另一方探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保障自己的探视权。5. 探视权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中止探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同样,双方也可协商变更探视的方式、时间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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