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当下,一位拥有16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以一起配偶间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为例,介绍案件详情、难点及律师办案思路等,展现该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司法实践对网络侵权的认定趋势。在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施慧芳。她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1201011942068,现就职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家庭财务传承业务委员会委员、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婚家业务主任律师,还曾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委员,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专业。下面通过她办理的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来了解她的专业能力。案件详情:情感纠葛引发网络侵权诉讼甲(女)与乙(女)因情感纠纷引发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自2024年4月底起,乙怀疑甲与其配偶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某某平台等网络媒介多次发布针对甲的不实言论。其中包括在某某平台使用账号发布含“小三”侮辱性标签的内容、“家庭被小三插足”等指控性言论,在直播间公开甲的个人信息,通过另一某某账号发布甲“破坏多人家庭”等内容,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甲及其家人。2024年9月,甲向山东省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并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费用12000元。乙则主张甲与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否认相关某某账号为其本人使用,认为甲要求停止侵权已无事实基础,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违背公序良俗且数额过高。判决结果:明确侵权责任与赔偿范围山东省某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定乙使用某某账号发布的信息侵犯了甲的名誉权,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判项为: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个人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致歉声明三十日,并在《人民法院报》登载致歉声明一次,刊登费用由乙负担;乙赔偿甲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7000元;驳回甲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剩余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实际收取100元,由乙负担。案件难点:多重挑战待破解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侵权主体认定难,乙否认相关某某账号为其本人使用,而网络侵权中账号实名信息与实际控制人分离等情况普遍存在。但甲提交的公证书中侵权内容背景图片包含的聊天记录截图,与乙自行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系同一内容,侵权账号发布的通话记录图片也与乙提交的一致,通过证据比对和当事人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乙为实际使用人。其次,“事实陈述”与“侵权言论”的界限模糊,乙主张发布内容属实并提交相关证据,但使用明显侮辱性词汇、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已超出合理评论范畴,符合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再者,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能提供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甲该项请求难以获得支持。最后,乙抗辩甲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律师费数额过高,法院审查认为公证费属合理开支,律师费需结合多因素综合认定,已实际发生的5000元获支持,未实际发生的5000元不予支持。办案思路:专业策略保障权益施慧芳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案思路。在证据保全方面,考虑到网络侵权的易逝性和可篡改性,甲在起诉前及时申请公证保全,对侵权账号的主页等进行全面截图,保全时间跨度覆盖侵权行为持续期间,通过公证处专业设备操作,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针对乙否认账号归属的抗辩,采用穿透式举证策略,将乙自行提交的证据与侵权内容进行对比,通过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迫使法院认定乙为实际侵权人。甲还精准界定诉讼请求,明确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为5000元,对未发生的5000元保留诉权,避免了败诉风险。在赔礼道歉方式上,甲主张通过微信朋友圈和《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兼顾了执行可行性与侵权影响范围。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施慧芳律师16年执业经验的专业沉淀,也为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