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常燕瑀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打赢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委托人赵某维护了合法权益。案件背景:小股东权益受侵害2022年6月1日甲公司成立,委托人赵某持股30%为公司小股东,凡某持股7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已依约履行实物出资义务,但甲公司自成立后,未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赵某送达财务会计报告,亦拒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赵某作为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2023年4月至8月,甲公司监事孙某、赵某浩先后成立乙公司、丙公司,两公司与甲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一致、注册地址相同,形成“厂中厂”,甲公司及大股东凡某始终未将该情况告知赵某,其股东财产权益面临极大侵害风险。此外,赵某同时为丁公司股东及监事,甲公司以此主张其申请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拒绝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处理过程:专业律师全程主导维权常燕瑀律师作为委托人赵某的代理律师,全程主导本案的诉讼维权工作。首先,履行法定前置程序。2024年2月26日协助委托人向甲公司邮寄载明查阅理由、查阅范围的律师函,明确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含原始会计凭证的会计账簿,甲公司签收后15日内未作任何同意或不同意的回复。其次,提起一审诉讼。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庭审中针对甲公司提出的“委托人已退股丧失股东资格、未履行前置程序、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等抗辩理由,逐一举证驳斥并发表详细代理意见,明确委托人的股东身份及合法查账诉求。最后,代理二审程序。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常燕瑀律师作为被上诉人赵某的代理律师,提交二审代理词,从股东资格有效性、前置程序合规性、查账目的正当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深化论证,强化我方诉讼主张。胜诉结果:核心诉求全面实现法院作出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完全采信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一是认定委托人赵某的股东身份合法有效。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能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等法定方式退出,退股声明不发生股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彻底驳斥甲公司关于委托人丧失股东资格的抗辩。二是确认委托人已完成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公司提出书面查账请求并完整留存邮寄、签收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举证证明委托人已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通知义务,驳斥甲公司关于“程序瑕疵”的抗辩。三是认定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委托人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采用限缩主义解释《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明确其应严格限定在“损害或具有现实损害公司利益可能性”的范围内;同时指出有限公司股东并非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委托人与丁公司存在实质性/不正当竞争关系。最终判决支持委托人查阅、复制甲公司自2022年6月1日起的财务会计报告,支持委托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判令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其公司住所地提供相关资料,明确查阅时间限制,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承担。二审中我方代理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法院维持一审核心判决结果,委托人的股东知情权核心诉求得以实现。亮点解析:专业与智慧的完美结合常燕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诸多亮点。精准锁定股东资格核心要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定方式,有力驳斥甲公司关于委托人丧失股东资格的抗辩。严格把控法定前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并留存完整证据链,证明已履行前置通知义务。深度论证查账目的正当性,采用限缩主义解释“不正当目的”,指出有限公司股东并非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结合案件事实论证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必要性。类案参考补强论证效力,援引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类案的裁判要旨,提升论证的专业性和说服力。清晰界定举证责任分配,依据证据规则明确股东对查阅“目的正当性”无举证义务,公司拒绝应承担举证责任。常燕瑀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小股东赵某维护了股东知情权,其在本案中的表现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在公司纠纷领域,常燕瑀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筑盈律师团队执行主任、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副主任(擅长领域:公司纠纷与顾问、重大民商事案件案件二审再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与复议),无疑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