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日百分之一违约金是否合法,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首先,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在合同纠纷中,若该违约金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约定,且约定时双方对违约情形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合理预估,同时该约定未明显超出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实际损失范围,那么此违约金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其次,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所以,即便约定了每日百分之一违约金,若违约方认为过高,可请求法院适当调整。再者,如果该违约金约定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总之,每日百分之一违约金不一定必然合法,要依据具体合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其效力及是否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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