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主要如下:首先,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再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人民法院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权采取保全措施,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网络环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确保在网络空间中侵权行为能得到有效规制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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