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些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二,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即公司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存在。其三,股东需为适格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其四,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五,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股东提出的诉求应基于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股东才能依法提起代位诉讼,以维护公司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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