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如下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规定。一般情况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合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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