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减免需符合法定情形。通常,一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时,可请求减免。或者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也可适当减免。再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抚养子女情况发生变化,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承担抚养费,或者给付方经济状况好转等,应恢复抚养费的给付。减免抚养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未经法定程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抚养费数额。总之,抚养费的减免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抚养费给付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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