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后,财产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一般来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能证明各自出资份额的,按份额分割;无法确定出资份额的,均等分割。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同时,要区分清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而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等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无效不影响当事人就财产处理达成的协议的效力,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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