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陈丹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她是中共党员,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执业八年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案件,处理各类家事纠纷超500起,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秉持“情法交融、调解优先”的执业理念,陈丹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案件背景:女方起诉重新分割财产魏某(化名)(男)与屈某(化名)(女)于200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16年8月3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魏某(化名)所有,具体以离婚协议为准,但未将3套当时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写入《离婚协议书》。后来,因魏某(化名)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纠纷,屈某(化名)主张魏某(化名)隐匿婚内财产,要求分割未写进离婚协议的三套房产及1100万元存款,涉诉金额高达1100余万。办案策略:深入分析协议与证据房产部分陈丹律师仔细研究魏某(化名)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老家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一次性给女方150万元”;《离婚协议书》中房产部分写明“房产如下,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一切所有权,具体房产编号如下……”。律师认为,虽然未列明未分割的三套房产,但应视为双方签订协议时已对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理。而且,这三套房屋当时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情况。此外,经与魏某(化名)多次沟通得知,屈某(化名)知晓这三套房屋的存在,且房屋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屈某(化名)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对该三套房产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三套房产权利的放弃。存款部分对于屈某(化名)主张的1100万存款,魏某(化名)于2017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7年底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18年支付600万元,款项来源是银行贷款、朋友借款以及离婚后店铺的经营收入。陈丹律师提供了贷款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借款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作为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该存款与婚内财产无关。判决结果:驳回女方全部诉求法院经审查最终全部采纳了陈丹律师的观点。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在财产分割及住房分割一栏均载明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可见双方离婚时对西安市的所有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屈某(化名)主张分割的三套房产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化名)对上述房产采取了隐匿、转移等手段,称离婚后才知晓上述财产不符合常理。结合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情况,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驳回了屈某(化名)的所有诉讼请求。屈某(化名)上诉至二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均败诉。陈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男方驳回女方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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