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主体: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解救职责而故意不履行解救义务。动机多样,如怕麻烦、徇私情等,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解救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使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指导致儿童受到进一步伤害、长期无法解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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