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离婚登记需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二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人员无法独立、正确地表达意愿,不能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三是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仅受理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申请。四是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五是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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