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是逮捕的条件。具体内容为: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该条规定旨在确保对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准确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对于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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