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与订金存在显著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一方若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务必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若想获得更强的担保效果,应约定为“定金”。但要注意定金数额的限制。若只是表达一种初步的意向或预付款项性质,可约定为“订金”。准确区分二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概念混淆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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