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属性。若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通常不再支持赔偿损失的主张。因为违约金的首要功能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当违约金数额能够覆盖损失时,额外的赔偿损失请求缺乏合理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二者可以并用。比如,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在主张增加违约金至合理数额后,仍有损失未得到弥补的部分,可另行主张赔偿损失。这是为了确保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充分填补。又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那么依约可以并用。总之,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并用要综合考量违约金的约定情况、实际损失程度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等因素,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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