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不给孩子抚养费:一是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二是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三是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但免除是有条件的,当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负担时,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此外,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该协议或约定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一方也可不支付抚养费。不过,即便有上述情形,若子女在必要时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方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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