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权利若未行使,将因期间届满而消灭。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在持续性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该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催告通知到达之日起的合理期限。此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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