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的提出时间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不过,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规定旨在确保破产重整程序能高效有序推进。一方面促使债务人或管理人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以挽救企业、恢复经营;另一方面也给予一定灵活性,保障在特殊情况下有合理时间准备草案。严格的时间限制能增强程序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维护各方利益平衡,避免重整程序拖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破产重整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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