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效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此外,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应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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