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可通过以下方式:首先,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如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回执、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其次,可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无法协议离婚,则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情况属实,调解无效的,会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可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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