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要件如下:1.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以及符合单位犯罪条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2.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等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达到非法获利等意图。3.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干扰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4.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例如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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