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最长为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达三十七日。需注意,具体案件中的拘留期限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要依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