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招募,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场所或者为其提供场所。运送,是指使用交通工具将招募的人员送达卖淫场所。其他协助行为,包括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不论其协助组织的卖淫活动是否实际得逞,均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协助行为达到上述程度,就构成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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