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包括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行为。其次,需考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情形,都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者,要关注集资诈骗的数额。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当行为同时符合上述集资诈骗的行为模式、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相应数额标准时,才能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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