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办理流程一般为: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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