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包括:1.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作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因其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受损,也需承担相应赔偿义务。2.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若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3.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同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在某些情况下,相关单位因管理不善等原因与犯罪行为存在关联,需承担赔偿义务。明确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助于准确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保障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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