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条件如下:其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这是对占用农用地数量的要求,明确了达到一定规模才予以立案。其二,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对于维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此数量标准是为了对破坏这类林地的行为进行规制。其三,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其他林地同样需要保护,达到该数量标准的非法占用行为才会被立案追诉。其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这是对毁坏不同类型林地立案条件的进一步细化。其五,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草原资源也受法律保护,此规定明确了非法占用草原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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