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场与履行公共职能企业的诉讼博弈 案件缘起在 2007 年左右,某县城新建成了一个小区。这个小区是由个体老板挂靠开发商修建的,当时个体老板以私人名义设立了一个消防水户头。后来小区迎来了物业管理,按常理消防水户头应由物业公司管理。然而,从 2007 年至 2017 年,该小区历经多家物业公司更迭,每次物业进驻时都未进行规范交接,导致案涉的消防水户头位置成谜。2017 年底,我所代理的被告——一家新设立的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秉持着负责人的态度,我的当事人入驻后多次前往供排水公司咨询了解情况,却不知为何,每次都被告知没有消防水户头且未计费。到了 2020 年,该消防水管发生爆裂,流失了相对较多的水量。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到了今年,供排水公司突然告知我的当事人要承担 20 多万的水费。2021 年 4 月份,我的当事人收到开庭传票,供排水公司起诉了修建该小区的个体老板和我的当事人。 庭审交锋 证据迷雾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案涉水表的计量信息,记载数据从 2019 年开始,消防水表产生水量的时间是从 2020 年水表爆裂开始,爆裂之前没有记录,也没有水量流失。原告给出没有记录的原因是计量为零就没有记录。个体老板首次答辩时主张户头申请上的合同签字人不是本人所签,原告方予以认可。我方首次答辩时强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仅承担管理、维护等职能,事实上物业公司也履行了相关职能。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使用人,且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一直未主张相关权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无权要求支付滞纳金等。此外,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曾和社区工作人员、小区业委会成员一同到原告处了解案涉水表情况,是原告自身未履职,现在找不到之前的物业公司,便将责任全推到我的当事人身上。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限,不能提供 2019 年之前查询水表的记录,也就无法证明案涉水表在 2019 年之前未使用过。毕竟我的当事人入驻该小区后,除了 2020 年消防水管爆裂一次且第二天就修好外,小区未发生过消防事故,不可能一夜之间流失价值几十万的水。 证人博弈由于争议巨大,案件进入第二次庭审。开庭前,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是供排水公司员工,负责查抄案涉小区的消防水表,原告试图以此证明 2019 年之前他们查抄过水表。我方也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一名是物业公司的保安,拟证明没看到过原告派人来抄过水表;另一名是案涉小区的业主,在我的当事人刚入驻小区时,消防水管漏过水,导致其房屋受损,以此说明案涉消防水表在 2019 年之前的计量不可能为零,原告在说谎。原告证人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查抄记录,在案涉水表的登记栏里没有记录起始时间,也没有记录案涉水量为零的时候,给出的理由是零就没有记录,但该表上其他户头为零的却做了登记,两者相互矛盾,其证言可信度极低。加上其不能提供之前查抄的记录,无法支持原告主张,而我方又能证明案涉小区的消防户头在 2017 年之前就发生过漏水。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我方仅适当为原告承担 50 元的诉讼费。 律师点评:庭审中的关键艺术该案争议颇大。我方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法官认为两名证人与我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采纳度较低,需结合庭审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首先,原告未申请鉴定案涉水表发生计量的时间,因其明知是自身未履职造成,现在只想找个人承担责任。其次,原告公司申请的证人说话前言不搭后语,进一步印证了我方证人的证言,从而获得法官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法庭上说话举证艺术的重要性。我作为被告物业公司的律师,仅参与了第二次庭审,对第一次庭审物业公司的表现存疑。可见,若不能准确把握庭审技巧,很容易将赢面的官司打输。此次诉讼博弈,给我们在处理类似供用水合同纠纷时,提供了诸多值得深思和借鉴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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