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究竟该谁负?——刘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深度剖析 案件详情2021年6月25日,某中学与某体育公司签订了《攀岩项目培训协议》,约定由体育公司对中学学生进行初级攀岩培训教学。因刘某擅长体育运动,老师挑选其参加此次培训活动。同年12月9日17时40分许,刘某在中学体育场馆攀岩时,未绑安全扣从四米高的地方摔下,随后中学老师将其送往医院。12月9日刘某前往医院治疗,12月10日出院诊断为:1,左侧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2,左侧腕舟骨骨折;3,左侧耻骨分支骨折;4,骶骨骨折。事发后,刘某卧床修养3个月,这对其学习产生了影响。刘某及其家属要求中学赔偿,但因双方责任不明确且伤残情况未鉴定,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由于刘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代某代刘某向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中学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办案全程朱律师接受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此案。他先通过电话向代某了解案情及家庭情况,发现代某仅将中学作为赔偿主体,可能遗漏了体育公司这一责任主体。朱律师主动联系中学,中学领导表示事情应由体育公司承担,但不愿多做陈述。之后在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部的帮助下,朱律师拿到培训协议并得知事情经过,明确了各方责任,将案件起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朱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提出了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鉴定费等赔偿项目。中学抗辩称刘某受伤主要是体育公司教练未看护好,自己无责任;体育公司则称刘某多次参加攀岩培训且获奖,事发是因其自己未系好安全扣,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学校赔偿刘某6万元,某教育公司赔偿刘某20万元。 办理思路解析 保护刘某权利,避免家校矛盾激化一般家长不愿将子女学校告上法庭,担心影响子女校园生活。朱律师承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学校负责人沟通。向学校解释刘某起诉是因法院委托鉴定伤情(自行委托报告可能被推翻),鉴定后仍可调解,并非只有判决。学校表示理解支持。案件办理中,因刘某卧病不能参加中考,学校派三位老师到其家中了解情况,为其申请延期考试,刘某最终在恢复良好的情况下完成中考。 精准认定各方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刘某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攀岩活动,因自身未佩戴安全扣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某体育公司教练对未成年人培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刘某摔伤主要因教练失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体育公司应对教练失职行为担责。某学校虽与体育公司签了培训协议,但作为活动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刘某家长误工费的考量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中家长误工费,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误工费针对受害人,不支持家长误工费,会酌情增加小孩护理费用;另一种认为未成年人受伤确需护理,父母护理产生的误工费可支持。朱律师查询案例发现两种观点判例都有,上海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第一种观点,故选择提高护理费标准维护刘某及其家庭权益。 案件启示教育机构纠纷案件通常不复杂,但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承办律师需用心思考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妥善化解未成年人与学校及其他主体间的矛盾,争取最优解决办法。本案中,刘某及其家庭不仅获高额理赔款,学校也在充分沟通后尊重了刘某及其家庭决定。 报送单位意见法律援助案件需多方面考量,材料繁琐,但援助律师不能有畏难情绪,要牢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本案中朱律师考虑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起诉学校的两难情况,在刘某伤病无法参加中考时,获学校支持同意其延期中考,切实履行了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特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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