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需履行以下手续:首先,在申请时应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并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政府组织。书面声明应在申请的同时提交,若申请时未提交,可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期满未补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其次,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需经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政府组织的主管部门证明,并注明申请日、申请号。提交副本确有困难的,可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再者,要求多项优先权或要求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应分别写明各项优先权的相关信息,且申请时提交的优先权声明不得更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或申请号。最后,优先权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规定补正,否则优先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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