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食品过期的处罚措施。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销售明知是前款规定的食品,也要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食品过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说明情况,积极整改,以降低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同时,建议建立完善的食品保质期管理和库存盘点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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