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离婚: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女性在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二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法律这样规定旨在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此外,如果婚姻关系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离婚一说;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撤销前婚姻关系有效,撤销后婚姻关系解除,也不是常规意义上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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